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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林進興、林雅娟進而將原本的73配方改成98配方(意指將配方中棕櫚油的比例,從70%,調高至98%),其中葡萄籽和橄欖油占油品比例僅有1%。由於調高棕櫚油的比例,因此會產生低溫結晶之現象,而導致客訴。被告等人亦有對此提出解決方案。



    延伸閱讀:

    「智慧財產法院」是啥?為什麼味全油品案二審歸它管?

    而「棕櫚油占98%的調和油配方部分」,部分有罪:調和油所用油品種類,屬於消費者購買的重要資訊。因此,魏應充、常梅峯、林進興、林雅娟等四人,因犯刑法§255虛偽標記,以及刑法§339詐欺取財,受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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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與本案相關的現行食品安全法令,在現實上仍有不足之處,就讓《法操》為您解惑並持續關心食品安全管理法的相關議題,帶來第一手的報導和評論。

    打破僵化宣判模式,讓人民更親近司法

    本次宣判,有別於以往的宣判,起立,宣判,退庭的流程。審判長在宣讀完判決主文後,便表示,由於本案卷證繁多,判決書更長達320頁,為了促進司法透明,讓社會大眾更親近司法,當場在法庭發放新聞稿及判決重點說明,並開始解釋宣判有罪及無罪的理由。讓在場的媒體及民眾都能夠了解法院宣判的具體原因,非常值得肯定。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合議庭認為,調和油所用的油品種類,屬於消費者購買時的重要資訊,而被告等人,為搶佔春節市場,使用誇大不實的內容,在產品外包裝說明:「含有高單位不飽和棕櫚果實油、精緻黃豆油、葡萄籽油調和而成」字樣,但實際內容物,飽和油品棕櫚油卻占98%。且包裝上的橄欖及葡萄圖樣,合議庭也認為,是在引導消費者,使其認為內含具有相當比例的葡萄籽油、橄欖油。

    同一相關事實,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由於味全油品案起訴之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故味全油品案已經確定。但當時因食安風波而起訴的相關案件,還有許多仍在進行中。

    判決有罪的原因,到底是什麼?

    法院認為,基於生產成本考量,常梅峯建議味全公司,將委託頂新公司製造13款油品中的黃豆油成分,以價格較低的棕櫚油取代。魏應充則以降低成本為考量,希望藉此增進市場占有率,而指示林進興、林雅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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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新聞稿上也載明,法院認為被告4人,企圖以不實的商品標記去欺騙消費者,顯有「詐欺的意圖」,構成上述虛偽標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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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取財罪。

    橄欖油或葡萄籽純油使用「大統公司攙混油品」:無罪

    味全油品案最終站!13.5小時審理馬拉松

    判決主文主要為:

    另外在本件審理中,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魏應充和常梅峯以頂新公司名義向越南進口油品而調製成味全香豬油之產品而詐欺罪嫌。就此合議庭認為此和之前彰化地院審理之案件,亦即現由台中高分院審理之案件屬同一案件因此判決公訴不受理。

    法令界定標準模糊,審判長也呼籲相關機關應速速立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判決,「廣告不實」和「詐欺取財」的分界點到底為何呢?若產品文字敘述上,有誇大的情形,但在營養成品分的部分如實標記,那標示還屬不實嗎?本案中,合議庭認為,葡萄籽油與橄欖油的成分只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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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卻使用「高單位」一詞,屬於誇大,但到底多誇大會構成詐欺呢?這些都可再細細探討。

    目前與本案相關案件,在2017年4月25日,屏東地院才做出判決(頂新屏東廠,生產給味全公司油品中,攙混大統油品原料一案),屏東地方法院認定頂新公司,購買低於市場價格的大統油品來攙混,並用寬鬆的標準驗收成品油,而判廠長有罪。這部分是否有與本案認定不符的情形?雖然屏東地院審理之案件尚未定讞,仍可上訴,但若最終判決結果與此案不同,那是否會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公信力,有所質疑呢?如果只是因為由不同法官來審理,就對類似的相關事實在法律上認定有所差異,這豈非更凸顯國人對於法官信任度不高的情況,是其來有自。

    合議庭認為,棕櫚油含有飽和脂肪酸,在一般國人的認知中,認為棕櫚油是有害身體健康的。而被告等人亦有預見,基於健康意識抬頭,消費者會傾向購買不飽和脂肪酸的油品,若強調產品內含有高比例的棕櫚油,會降低消費者購買意願。

    合議庭也表示,本案判決後,希望食品相關機關,應盡速制定相關標準。也呼籲食品業者,食品影響國民健康甚鉅,業者不應再用誇大不實的廣告手法,欺騙消費者。但從合議庭這樣的說法來看,可以得知現行法令對於「廣告不實」和「詐欺取財」根本就沒有相關標準,既然沒有標準,在本件中又如何能劃出「廣告不實」和「詐欺取財」的界線?

    法操觀點》味全油品案定讞:「構成詐欺」法令界定模糊!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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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儘速立法!

    本案審理過程中的瑕疵和判決結果的關係?

    同時,本案在《法操》臨庭的過程中,也發現在程序上出現過筆錄記載與證人記憶中不同的情形、被告認為檢察官只擷取自己想要的答案之情形,或者,以他案被告陳述作為證據的情形。由於目前尚未看到判決書,並不知道以上狀況,是否確實有影響到判決結果,但此為社會矚目案件,耗費眾多司法資源進行審理,卻在審理過程中出現許多審理瑕疵,是否也值得檢討呢?

    林進興:犯詐欺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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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應向公庫支付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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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來源:智慧財產法院105刑智上易38刑事判決重點說明 附件2

    商品訊息描述: 2013年10月16日爆發大統長基混油事件,因頂新製油曾委託大統自西班牙進口橄欖油與葡萄籽油,再幫味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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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成健康廚房系列產品銷售,2013年11月6日,台北地檢署對頂新製油與味全公司展開調查。至2014年10月,台北地檢署起訴頂新製油兼味全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前總經理常梅峰、味全中研所品管及檢驗人員共14人。

    但,看到本案新聞稿此段文字,實在令人大吃一驚!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不法所有意圖」和「詐欺故意」,根本沒有所謂的「詐欺意圖」,既然沒有此一要件,承辦法官用此要件來認定部分被告構成詐欺罪,豈不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甚至可能構成「枉法裁判罪」?我們寧願相信這是在新聞稿中的筆誤,而非正式的判決理由中的論述,究竟實情為何?就待判決書公開後再一窺究竟。

    而二審移交至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已於2017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在2017年4月27日宣判。

    雖然味全公司對外宣稱販售純油,但實際上,味全公司委託頂新公司製成橄欖油、葡萄籽油,皆有攙混的情形,皆非純油。有些油品,因為使用大統公司油品摻混,甚至還有銅葉綠素的成分。

    合議庭表示,就原審鑑定報告,認為「銅葉綠素」在客觀上,仍會構成人體的傷害,但從本案卷證資料,針對油品的各項檢驗,皆符合檢驗標準,故認為客觀上,檢察官所舉出的證據,無法讓人認定被告等人有容忍或知悉,頂新公司低價購買大統之原料攙混。

    且這些作業標準書、檢驗標準,皆符合CNS的規定,雖然檢察官有提出味全公司作業標準書有修正的情形,但即便是依照修正之前的檢驗結果,各項檢驗仍符合指標,並無放寬標準之事實,故認為此部分無罪。

    追加起訴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其餘8位被告,均無罪

    此部分公訴不受理應無疑義,只是很想問一下檢察官,此部分和前述另案(即頂新油品案)顯然因為是同一事實的相牽連案件,如真要追加起訴,何不透過檢察機關內部合作,直接在頂新油品案審理程序中追加即可,何必在本案程序中提出,這樣最後卻給人「白做工」的感覺,不禁讓人想問當初在本案追加起訴此部分,到底目的為何?實在令人想不透呀!

    魏應充: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2年。

    審判長也於最後提及,本案為求審判順利,花費非常多的心力整理電子卷證,對於在場的辯護人和當事人都有相當大的幫助,也望未來的辯護人、告訴人都可以繼續協助法院,讓司法審判環境,能夠更加友善。

    林雅娟: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動。

    本案於2016年3月25日由台北地院一審宣判,除了味全總經理張教華無罪外,味全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頂新製油公司前總經理常梅峰等13位被告,都因詐欺罪而被判處6個月到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味全公司也被判罰新台幣1550萬元。

    本案《法操》長期追蹤關心,帶您了解本次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宣判的結果,其實凸顯了「構成詐欺」法令界定模糊的大問題

    常梅峯:犯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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